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檢驗及品保學會章程
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檢驗及品保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Testing and Quality Assurance Society, 簡稱TTQAS學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檢驗技術、改善檢驗質量、關懷大眾健康、提升國際合作與檢驗技術交流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民生用品及臨床檢體檢驗技術之開發及協助認證或驗證教育。
二、關於化學分析及微生物檢驗技術之推廣及繼續教育。
三、發展醫院環境監控技術協助院內感染控制。
四、舉行檢驗技術交流及聯誼性活動。
五、推動臨床檢驗室及工業廠房品管室之品保與確效技術。
六、推動藥品、保健食品、中草藥及醫療器材之功能性、安全性及安定性評估技術、確效及教育。
七、發行檢驗及品保相關資訊之會刊與通訊
八、促進工業廠家品管實驗室間團體或個人積極參與本會。
九、參加國際會議,加強本會與世界其它國家有關團體之交流與聯誼。
十、辦理其它有關檢驗之公共服務事項(如義檢偏遠地區水質衛生安全)
十一、其他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工廠、醫院及機關(),得選派三名會員代表。
三、永久會員:依本會規定繳納永久入會費,終身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可享有本會一切會員權利之個人會員。
四、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在學生。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協助推動本會之任務的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使得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發言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享受本會贈閱之刊物。
但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第一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人數比例選出會員區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一、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三、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欠繳會員之會員處分。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定會議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與成果。
八、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劃。
九、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一、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二、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一、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三、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一、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三、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永久會員之入會費金額由第一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提請第二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永久會員免繳。
三、事業費。
四、個人會員或贊助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四年十月三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報經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446669號函准予備查。